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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定工伤需先确定劳动关系案情概述 2012年6月26日,昌平区人力资源社保局作出一份《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》,只要内容为:某公司在回龙观承包建筑施工工程,农民工刘某在该工程工地当瓦工。2010年8月8日,刘某从架子上摔下致伤……刘某所受伤害,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一)项之规定,予以认定为工伤。该建筑公司不服昌平区人力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,2012年9月24日提出行政诉讼。 该建筑公司诉称,公司于2010年4月将回龙观工程中的土建部分分包给了马某,之后马某擅自将土建部分转包给李某施工队。受伤人刘某是李某的雇员并由李某支付劳动报酬。刘某与本公司没有形成管理与被管理关系,公司也没有向刘某支付劳动报酬,双方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,不应认定为工伤。该公司提交《土建分包协议》、《花名册》、《工资表》等证据。 昌平区人力社保局辩称,刘某2010年10月21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,鉴于刘某提交的材料中缺乏存在劳动关系证明,故向刘某发放了《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》。2012年5月21日,刘某提交了补正材料,该局同日受理了他的工伤认定申请,之后严格履行了工伤认定的各项程序。刘某在从事架子管工作中摔伤,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第(一)项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,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”规定,应当认定为工伤。昌平区人力社保局提交了仲裁部门的《裁决书》和法院的《民事判决书》,这些证据均确认刘某2010年5月10日至2010年8月8日期间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。昌平区人力社保局据此认定刘某受伤为工伤,程序合法、事实清楚,依法准确。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。 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最终被驳回。 案件评析 该案经昌平区人民法院、北京市一中院两级审理,最终驳回了该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。 延伸阅读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驶行政职权过程中,对存在争议的部分事实难以认定时,可以将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,作为认定依据。 |